家住陽泉市礦區(qū)的李廣(化名)家經濟并不寬裕,但卻養(yǎng)了一條狗。而他沒想到的是,因為這條狗咬傷人家一個小孩,竟然給自己惹上了官司。李廣表示,自己身患癌癥,又是“低保戶”,再說未成年人讓狗咬傷,其家長也該承擔監(jiān)護責任,因而拒絕滿足被咬傷小孩家長提出的全部賠償要求。
    日前,該案終于有了一審結果。剛剛拿到法院判決書的被咬傷小孩的家長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的經過。
    去姥姥家的路上
    被惡狗咬傷
2005年6月18日中午,家住陽泉市礦區(qū)的11歲男孩小青(化名)走在去姥姥家的路上。當他路過李廣家時,被突然撲出來的狗咬傷右腿膝關節(jié)處,同時,左大腿也被抓傷,他當即被狗的主人——李廣送往醫(yī)院救治。   李廣將小青送往醫(yī)院后,支付了狂犬疫苗費、住院費等費用。待小青出院時,小青的父母提出,李廣家應支付他們各種損失共計7011元。而李廣及其家人認為,自家的狗用鐵鏈拴在陽臺下面,如果不是小青故意逗狗,他們養(yǎng)的狗是不會咬人的。當小青被咬傷后,他們迅速將小青送往醫(yī)院救治,還借錢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所以,小青父母所提的賠償要求不合理,他們只同意賠償其中的一部分。至于小青父母提出的驚嚇費,他們則不同意賠償,因為小青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失職,同樣負有一定的責任。從另一方面來說,李廣身患癌癥,又屬于“低保戶”,所提的賠償要求應考慮他們家的實際支付能力。
    協(xié)商不成
    兩家打起了官司
雙方當事人因觀點存在分歧,協(xié)商未果。隨后,小青的父母就李廣家所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向陽泉市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小青及其父母作為原告將李廣夫婦告上法庭。陽泉市礦區(qū)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使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青的確被被告李廣家養(yǎng)在陽臺下的狗撲倒咬傷。2005年6月18日至同年8月10日小青住院治療期間,診斷為右膝部分皮膚裂傷,左大腿皮膚擦挫傷,共支付住院費4562.41元、狂犬疫苗費175元及急診費100元。其中,被告李廣支付原告狂犬疫苗費、急診費、住院押金共計3045元,其余1792.41元由小青的父母支付。小青住院期間,他的父親進行了陪護,因誤工實際減少收入1190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書證、影像資料等有關證據(jù)為證。    法院認為,被告李廣家飼養(yǎng)的動物咬傷原告小青,二被告應共同承擔賠償原告因人身損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小青尚未成年,其監(jiān)護人也應承擔監(jiān)護不當?shù)南鄳熑?。根?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判決被告李廣夫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共同賠償原告小青因動物致人損害的經濟損失6248.17元(包括急診費100元、住院費4562.41元、狂犬疫苗費175元、護理費1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95元、交通費120元,合計6942.41元的90%)。原告小青的其他經濟損失694.24元自行擔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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