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上海市閔行區(qū)的吳某飼養(yǎng)的一條狼狗咬傷路人周先生,吳某為此賠償對方醫(yī)療費152000元。雖然吳某投保了準養(yǎng)犬傷人第三者責任險,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卻遭拒絕。于是,他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

  吳某稱,其已取得由上海市公安局發(fā)放的上海市農村養(yǎng)犬許可證,按期進行免疫檢驗,且每年按時繳納管理費用,并投保了準養(yǎng)犬傷人第三者責任險。而保險公司一則采用閔行地區(qū)總保單形式,未具體到每個犬主戶名;二則保險公司在吳某投保時,并未按《保險法》規(guī)定解釋說明合同的內容,更未提示保額和免責條款。

  保險公司則認為,由于準養(yǎng)犬傷人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閔行區(qū)犬類管理辦公室,吳某僅是受益人,故保險公司沒有義務對其說明上述內容。同時,吳某不具有主體資格,無權主張理賠款,加上保險限額、保險金的計算方法不屬于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需向吳某加以說明。終,該案以調解形式結案,保險公司賠償了吳某部分金額。

  釋疑三大焦點問題以上案例引發(fā)了三大焦點問題:一是關于吳某的主體身份究竟是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受益人?二是保險公司是否已就免責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三是免責條款的范圍如何界定?

  審理該案件的閔行區(qū)法院金融庭代理審判員許瑜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首先,合同訂立應遵循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的原則,因此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民事主體的確認,也應依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從保單載明的內容看,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均是犬類管理辦公室,吳某作為犬只主人,其身份按約定應為受益人,因犬類管理辦公室借以保險的方式來改進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因此可以認為其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其次,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的抗辯不無道理。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就免責條款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對象僅為投保人,在本案所涉的法律關系中,吳某的身份為受益人,故保險公司無需向其就相關條款作出說明,保險公司只要有證據證明其已將保險條款交付犬類管理辦公室并向其說明合同內容即可。

  第三,現行法律對于免責條款并未作出明確界定,但司法實踐中的通說認為,包括傷殘賠付比例表在內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均為免責條款,但承保范圍并不屬于免責條款。

  投保注意“三大事項”其實,引發(fā)上述爭議的癥結很大程度上應歸咎于寵物險類產品自身存在的問題。

  “本案中的準養(yǎng)犬傷人第三者責任險是由犬類管理辦公室用一份保險合同,對其轄區(qū)內的犬類飼養(yǎng)人提供保險保障,故從性質上應界定為團體保險。但因我國法律并未就團體保險作出系統(tǒng)性的規(guī)定,在實踐操作中就存在諸多問題?!痹S瑜華表示。

  就此,專家建議,市民若為愛犬購買寵物飼養(yǎng)人責任險等寵物險產品,投保時應注意“三大事項”:

  ●需了解本人在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地位。我國法律僅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有明文規(guī)定,但寵物飼養(yǎng)人責任險屬財產保險的一種,而財產保險中的受益人實則尚未被法律所認可,因此犬只主人應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較為合理。

  ●需了解保險高限額。有些保險公司會根據犬只主人的不同需求,設置不同等級的保費,相應的保額也有不同。

  ●購買前需仔細閱讀保險條款,了解免責范圍。如果犬類本身患病、犬類咬傷自家主人、主人家庭成員或雇員引起的損失、與其它動物之間發(fā)生的傷害事故或死亡、無《養(yǎng)犬許可證》或《犬類免疫證》,或上述證件過期的犬類寵物襲擊、撕咬引起的事故,均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范圍,無法得到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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