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狗相撞 人受重傷
2011-07-22 17:29:42 ?瀏覽:36來源:http://m.500788.cn/
昨天,王某騎電動車在公路上按規(guī)定行使,不料被張某養(yǎng)的寵物狗一下撞傷,后王某傷情經鑒定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王某傷愈后向張某討要說法,但雙方就賠償問題一直未達成協(xié)議,王某一怒之下將張某告上法庭。庭審中,王某主張應該適用動物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由狗主人張某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但張某辯稱王某與狗相撞是一種意外事件,自己沒有過錯,因此對于王某的損害結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動物致人損害,主要指的是以下兩種情形:
(1)飼養(yǎng)的動物基于其自身的本能而造成的損害,比如犬咬人;
(2)不是在人的有意識的強制或驅使下,而是因外界的刺激激發(fā)了動物的本性所為,比如,馬因受驚失去控制,狂奔傷人。
動物致人損害的發(fā)生,通常是基于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在動物的管理或控制上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動物自身的動作所造成的損害,由動物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進行賠償。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無過錯、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要求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不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又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實際情況,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本案事實并非狗基于本能、主動的攻擊造成原告損害,而系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和狗出現(xiàn)在鄉(xiāng)村道路上的結合導致事故的發(fā)生,因此不宜采用動物致人損害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農村散放狗及狗在鄉(xiāng)村道路上跑動通行,屬于農村生活中的常態(tài),亦不違反相關行政性管理規(guī)范,故被告對原告的損害后果主觀上無過錯。在王某、張某均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適用公平原則可以適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據(jù)此,法院判決對于王某的損失,王某自行承擔60%,張某承擔40%,張某賠償王某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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